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陳霈妤 即 陳淑靜 債務人 陳茂川 即 陳茂元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杉茂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茂祥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務人潘 陳玉雲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務人江 陳玉琴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陳玉葉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茂川即陳茂元之繼承人、陳杉茂即陳茂元之繼承人、陳茂祥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潘陳玉雲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江陳玉琴 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柯陳玉葉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霈妤即陳淑靜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