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AD000-A112052(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 卓正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