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
戊○○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 秀枝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並由聲請人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