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

戊○○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 秀枝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並由聲請人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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