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大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國聖 被上訴人 林嘉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