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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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王耀翊
一、債務人王耀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志德 、王耀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王志德之戶籍地址已自「台南市○○區○○○街00巷00號」遷出,現設於臺南○○○○○○○○永康辦公處,故債務人王志德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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