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理人 劉乃綺 債務人 許源展 債務人 龔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源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肆拾貳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源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龔碧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債務人許源展、龔碧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