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9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90號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淑蘭 (兼 陳淑芬 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韻 (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 (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敏 (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力綺 (即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慧 (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參加人大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坤地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淑慧為被上訴人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陳淑芬於民國113年1月8日死亡,經查明陳淑蘭、陳淑玲、陳淑韻、陳淑敏、陳力綺、陳淑慧為被上訴人陳淑芬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其中陳淑蘭、陳淑玲、陳淑韻、陳淑敏、陳力綺已具狀聲明為陳淑芬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陳淑慧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陳淑慧應為被上訴人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 惠 芳 

法官 李君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建彥

法官 梁 哲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曾彥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