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秀枝
上列再審原告李秀枝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李秀枝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對確定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