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午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妨害公務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l項,刑法第2條第l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公務(連續)│詐欺(連續)│商業會計法(連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5.10月間至86.9.30日│88.4.25日起至88.6.25│86.6月間至87.6月間止│││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6年度偵字第9306號│88年度偵字第7573號│88年度偵字第5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991號│89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實││││││審├──────┼──────────┼──────────┼──────────┤││判決日期│87.05.19│89.11.02│95.06.22│├─┼──────┼──────────┼──────────┼──────────┤││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8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89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07.27│89.12.01│95.07.17│├─┴──────┼──────────┼──────────┼──────────┤││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89年度執字第2260號│90年度執字第647號│95年度執字第350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7年1月間│87年5月間│87年7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8年度偵字第52號│88年度偵字第52號│88年度偵字第5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22│95.06.22│95.06.2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7│95.07.17│95.07.17│├─┴──────┼──────────┼──────────┼──────────┤││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3502號│95年度執字第3502號│95年度執字第3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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