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請人 林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史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