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73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林寓燁林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488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0年11月20日,向訴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東中小企銀)申請信用貸款,自約定償還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以12.75%計算,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27,940元未為清償。嗣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將其對被告之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27,940元,及自9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提出時效抗辯。本件是原告不跟我談,沒有溝通協調一直扣我薪水,我要如何有正常的工作,除原告之外被告其他欠款均已協商清償。積欠原告本金30幾萬現在要還100多萬太誇張。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借款,而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已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給原告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約定書、本票、授權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帳卡、報紙公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就此部分之事實亦未爭執,可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請求權可行使時,消滅時效即開始進行,此觀民法第128條規定即明。於時效開始進行後,我國民法並無可停止時效進行之相關規定。而民法第129條規定所列舉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事項,並不包括於時效開始進行後始發生法律上障礙之情形。本件被告向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借款,依據原告提出之帳卡內容記載,被告初貸日為2001年(即90年)11月21日、到期日為2006年(即95年)11月21日,而於2005年(即94年)6月17日後即無交易紀錄,則依此記載,被告於94年6月17日後即發生未依約清償之情事,又依原告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點記載,被告應按期於當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則本件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對被告之債權請求權,應自94年6月21日被告未依約清償之次日即94年6月22日起算,其15年請求權時效應至109年6月21日止。原告係繼受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之計算,應以訴外人台東中小企銀得請求時起算,則本件原告請求權時效亦至109年6月21日止。

(三)原告雖提出客戶繳款明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執行命令、本院執行命令等資料,並稱已對被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云云,但該執行事件係對被告簽發之本票債務為強制執行,並非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則原告上述關於被告本票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並不能作為本件被告消費借貸債務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且被告於前述本票債務遭強制執行程序核發執行命令按月扣押薪津,而非自願向原告清償債務,雖原告獲得一部分債權之收取,但取得過程迥然不同,不得以債權人受償之結果反向推論債務人有承認債務之意思。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消費借貸債權請求權時效至109年6月21日止,而原告係於111年8月31日(本院收件章)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同起訴,因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超過15年,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有理由。因此,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7,940元,及自9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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