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陳冠傑 被告 林惠國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7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