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元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元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ꆼ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元得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元得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共8次)││││││├────────┼──────────┼──────────┼──────────┤│犯罪日期│99年5月3日~同年6月9│99年5月3日~99年6月9│99年5月11日~99年6月│││日│日│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年度99少連偵││年度案號│20254號│字第74、103號│字第74、10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73│100年度上訴字第107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12日│100年8月2日│100年08月02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73│100年度台上字第6300││判決│││號│號││├────┼──────────┼──────────┼──────────┤││判決│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2日│100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2日~99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297、18068、1806│││││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判決│103年7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