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債權人惠宇人本新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明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凱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游明峰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1樓)。
㈣提出債務人張凱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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