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萬元,應繳裁
判費75,3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4,34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