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志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加速條款約定之證明文件(即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周志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