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戚友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8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7,5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4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880元戚友玲民國112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42%002新臺幣127572元戚友玲民國112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880元戚友玲民國113年5月2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新臺幣127572元戚友玲民國113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