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

抗告人 許弼程

相對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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