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9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被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嘉惠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何仁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5年度催字第9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昆田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5,820元│95年7月5日│AV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1││││││││分行││││││├──┼──────┼─────┼──────┼────────┼───────┼──────┼───┤│002│昆田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9,100元│95年7月5日│AV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1││││││││分行││││││├──┼──────┼─────┼──────┼────────┼───────┼──────┼───┤│003│昆田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32,450元│95年7月5日│AV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1││││││││分行││││││├──┼──────┼─────┼──────┼────────┼───────┼──────┼───┤│004│昆田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99,470元│95年7月15日│AV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1││││││││分行││││││├──┼──────┼─────┼──────┼────────┼───────┼──────┼───┤│005│昆田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75,500元│95年7月15日│AV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1││││││││分行││││││├──┼──────┼─────┼──────┼────────┼───────┼──────┼───┤│006│昆田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234,750元│95年7月15日│AV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1││││││││分行││││││├──┼──────┼─────┼──────┼────────┼───────┼──────┼───┤│007│昆田企業有限│高雄銀行大│000-000-0000│20,000元│95年6月30日│AGP0000000││││公司│發分行│02│││││├──┼──────┼─────┼──────┼────────┼───────┼──────┼───┤│008│昆田企業有限│高雄銀行大│000-000-0000│34,800元│95年7月15日│AGP0000000││││公司│發分行│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