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交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交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朴交簡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裕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裕謀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列「下午4時許」應更正為「下午3時45分許」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酒後駕車自撞路旁電線桿後,經抽血檢測結果,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131.9mg/dl,換算高達0.1319%而顯逾0.05%。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後段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駕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而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亦曾於民國93年間因酒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執行完畢,竟仍未知警惕,於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0.1319%以上,顯逾法定標準值而足認已不能正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涉險騎車上路,罔顧個人及往來大眾行車安全,殊有不該,兼衡其酒測值所顯示之酒醉程度非輕,且確實自撞路旁電線桿而肇事釀禍,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惟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尚可,業因本件酒駕車禍而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之傷勢,承受一定程度之痛苦,及依其戶籍資料記載及於警詢中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務農,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200號被告莊裕謀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裕謀自民國107年7月11日上午10時許起至下午3時許止,在嘉義縣六腳鄉魚寮村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因神智不清,反應遲鈍,不得駕車,卻在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於同下午3時許騎乘MNQ-9312號重機車自該住處外出處理事務,旋於同日下午4時許,途經嘉義縣○○鄉○○村○○○○道路4公里處,因不勝酒力自撞路旁電線桿,莊裕謀倒地受傷,經送至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於同日下午晚間4時40分許抽血測得酒精濃度為每毫升131.9毫克(換算為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6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裕謀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20張在卷為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檢察官陳美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宇飛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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