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柯志銘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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