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告 呂建德

被告 洪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隆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本院依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後,又具狀請求增加被告及減縮請求賠償金額為30萬元,爰依原告減縮後之金額重新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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