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人 林俊寬 律師即 吳基銘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林俊寬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基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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