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70號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元陞國際有限公司、運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朱連財 與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嗣上開當事人與聲請人簽訂應收票據買賣契約,自101年5月18日共同簽發面額37,257,500元之本票,並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提示不獲付款,相對人依法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業於101年3月19日由相對人信託登記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相對人已非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