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原告美商恩特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INC.)代表人SueLee(SeniorVicePresident)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 律師 吳俐瑩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墫坤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張銘晃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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