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元韶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6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1時56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譚系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元韶明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元韶明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35
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13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元韶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0年11月19中午12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 黃雅愉 位於臺中市南屯區和成巷79號住家前,將機車停住,見該住處鐵捲門未關上,遂進入該住處1樓庭院車庫(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黃雅愉所有晾在曬衣架之內褲2件,適為屋內之黃雅愉發覺追出,元韶明慌亂下將內褲丟入洗衣機之衣槽縫隙內,未得逞即逃離現場。嗣經黃雅愉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比對後,通知元韶明於同年12月5日20時50分,到警局說明,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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