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160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廷侖 (原名: 劉云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廷侖(原名:劉云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0,145元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各別請求金額若干?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看護單據、維修單據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