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二六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末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積欠自民
國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同年十月止之電話費,共計新台幣九千三百八十五元,為此
,求為判令被告給付上述欠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系爭行動電話停話時,有人自中國大陸打電話予原告詢問
何以停話,並稱係被告將該行動電話交予伊使用云云。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惟其前到庭以:伊未申請系爭電話,伊身分證曾遺失,並於八十八年五
月六日補發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