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5號
原告甲○○
代理人 辛啟維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4,212元【計算式:(移轉0714地號土地部分118.46平方公尺×4分之1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30,100元+00122建號部分課稅現值72,800元,元下四捨五入)=964,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