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簡字第24號
原 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陳柏志
被 告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0,02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60,0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4,560,020元之支票二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
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不問原告從事什麼工作,被告
簽發支票,即應負發票人責任兌現票款。
(二) 爰依 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456,270元,並自108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3,750元,並自108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完全不認識原告,系爭支票是開給郁通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郁通公司)的,郁通公司是被告的下游廠商,系爭支票
是郁通公司向被告借的,確實是被告所簽發並交付給郁通公
司的。
(二)據被告所知,郁通公司有把房子設定給原告,為何還拿被告
的票給原告;被告也無法處理本件債務,因為被郁通公司倒
了很多債務,被告快經營不下去了。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系爭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並未爭執系爭支票之真正,及曾
經提示而遭退票等情,是堪認系爭支票乃屬真正。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乃
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
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
,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
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雖辯稱伊不認識原告,也無金錢借貸往來,系爭支票係
簽發給郁通公司等語,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
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
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依
此規定,票據債務人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但以執票人前手與自己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票
據法所不許。查系爭支票係由郁通公司之負責人 潘澄芳 背書
後交予原告一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在
卷可證,且與被告答辯事實相合,堪信為真,兩造就系爭支
票形式上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自不得執自己與執票人
前手間之事由對抗原告,抗辯系爭支票票據債務不存在。蓋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
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
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678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既
於系爭支票上簽名發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票載之文義
負其責任。
四、綜上,被告抗辯並不足採,被告就系爭支票之債務猶仍存在
,自屬無疑,原告當得依系爭支票文義行使權利,則原告依
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
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
○○○道○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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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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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發票人│背書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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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年8月31日│2,103,750元│108年9月2日│LB0000000│瑋品股份│潘澄芳│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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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年8月31日│2,456,270元│108年9月2日│AH0000000│瑋品股份│潘澄芳│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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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56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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