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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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債權人 莊智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牧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牧賢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50
0元(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及司法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參)、敘明本件欲請求金額為1500萬元或5萬元?若為1500萬元補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已於100年5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公示送達證書及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函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