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 何林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林追祥 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追祥(年籍不詳,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所為興直堡三重埔庄土名簡仔畬66番地,經宣告於民國103年9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年度亡字3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地院合議庭以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0號裁定諭知原裁定廢棄,本件移送本院,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111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追祥遺產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閱明無訛。是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林追祥遺產負擔,而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核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已先行墊付,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林追祥之遺產請求。至聲請人另聲請之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均未諭知由相對人遺產負擔,聲請人猶聲請其應負擔之,自屬無據,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