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告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盛發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057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426,35
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4,057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