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陳源勝 被告 莊文錦
莊鎮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