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董凌微
董妙君 董淑貞 董耀隆 董姵彣 法定代理人 黃友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 律師
劉正穆 律師被告 魏龍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變更暨補充理由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案被告魏龍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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