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李麗瓔 被上訴人 向時瑞 即向芯動物醫院
陳培中 即慈愛動物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31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所言全都不是事實,原審法官都聽被上訴人的,完全將上訴人的說法予以否決。上訴人要是拒絕被上訴人醫療的建議,何必花錢讓上訴人的寵物「寶寶」住院、血檢?住院每一天都去探視?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被上訴人陳培中即慈愛動物醫院告知上訴人寶寶得的是急性腎衰竭,但原審法官卻認定是慢性腎衰竭;被上訴人向時瑞即向芯動物醫院告知的是胃部引起黏膜無法讓藥物和食物吸收,何以相較於原審法官之認定全部變調。而且之前說要送相關單位檢驗,也沒有做到。寶寶只有單純的心臟病,去被上訴人陳培中即慈愛動物醫院處理之後愈變愈嚴重,原先還可以站立,去到被上訴人向時瑞即向芯動物醫院卻變成無法行走?這些疑問到目前為止仍未解開。上訴人要求的是要清楚病情始末,卻在沒送驗的情況下隨意判決。損害賠償是要賠償上訴人之損失,上訴人主張回復原狀,被上訴人應該將醫藥費退還上訴人,並且賠償上訴人一隻跟寶寶相同品種的狗,並沒有額外多要什麼。上訴人不清楚原審法官是否知道損害賠償的意義。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準此,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習慣或法理),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是上訴狀或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乙節,有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314號全案卷宗可稽,自堪認定。次查,稽之上訴人前揭所指核均屬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等範疇,論其實質,均係對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事項而為指摘,並非在原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上,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之情事,揆諸首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即難謂為適法。此外,上訴人復未再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盧亨龍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