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他字第8號
原   告 乙○○
           號3樓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
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北
簡救字第四三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
費用。嗣經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三判決確定,其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   2,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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