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和解筆錄原告丙○○
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就本院95年訴字第653號 吳鴻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黃頌棻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原名 洪宗德 )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丙○○被告吳鴻祺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一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