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永賢 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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