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處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9頁),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附表:受刑人邱俊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1月18日112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18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8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0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113年度簡字第1125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1日112年12月28日113年6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113年度簡字第11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8日113年2月5日113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3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481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14號裁定其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共3罪)拘役40日犯罪日期①112年10月23日②112年10月20日③112年10月21日112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60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135號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31日113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135號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9月3日113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45號(編號4,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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