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聲請人丙○○○
村二組乙○○○
八組丁○○○
第十組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