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83號聲請人 潘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 官方 美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宏都國際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104年1月31日│92,165元│AH0000000││││ 張維鑫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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