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燦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黃明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明燦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裁判確定前之103年12月16日、104年
3月19日先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被告上開犯行均為違法著作權法案件,暨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謝金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