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8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經同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裁定附卷可稽。又具保人於本院審理中陳報之地址為「臺中縣○○鎮○○街○○○號」,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2980號判決在卷可參,足認該址為被告之居所地。聲請人未依該址對被告送達執行通知並執行拘提,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1紙附卷可憑,是能否謂被告業已逃匿,尚非無疑。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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