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9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967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
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
樓訴訟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債務人乙○○住高雄市兼法定代理丁○○住高雄市人債務人丁○○住高雄市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