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 鄭桂雯 債務人 林正彬
一、債務人鄭桂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肆佰玖拾元②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③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③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二四②二點二四③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②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③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①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桂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正彬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