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