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91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6時7分許,接獲 陳家豪 報案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路邊發現疑似毒品之物,員警到場後查獲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鍊袋1個,然因未能查知本案犯罪嫌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請報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112年8月30日16時7分許,接獲
陳家豪報案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路邊發現疑似毒品之物,員警到場後查獲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鍊袋1個,然因未能查知本案犯罪嫌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請報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9147號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6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9147號卷第33頁),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1.1894公克驗餘淨重:1.11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