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6月10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係98年12月27日,在99年6月1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9日│98年12月27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862號│99年度偵字第1847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426號│99年度桃簡字第72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3日│99年6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6月10日│99年7月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