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
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 瑪莉 IC板壹塊、機具內之賭資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依規定為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登記而擺設電子遊戲機
之行為,及不特定人至上開場地與被告為賭博財物之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
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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